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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轮”名称侵权案一审判决,我公司胜诉
发布日期:2009-2-4 作者:法律事务处 龙泽
 
    2009年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诉贵州佳通联合橡胶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08]筑民三初字第101号),判令被告贵州佳通联合橡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贵轮”名称权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企业名称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时标示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一种标志。企业名称体现着特定企业的商业信誉和服务质量。原告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虽未将“贵轮”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贵轮”已作为原告公司的简称在国内轮胎橡胶行业、广大的经销商和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广泛知晓度,特别是在贵州省境内,原告作为省内知名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多次获奖,其公司名称和产品已为大众所熟知。且原告通过文章、歌曲等多种形式将其简称“贵轮”对外进行宣传,使得原告的简称“贵轮”也已为大众所熟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消费者和相关领域的人员已经习惯用“贵轮”这一简称来代替原告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这一简称具有广泛的显著性,具有与企业名称同等的意义,在此条件下,法律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延伸到企业的简称。现被告从河北省来到贵阳市,成立贵州佳通联合橡胶有限公司,并委托山东三泰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为其生产轮胎,在轮胎的显著位置突出标注“贵轮”商标,并由被告贵州佳通联合橡胶有限公司将其名称标注于轮胎外包装上隐去轮胎实际生产厂家名称后在贵州境内外进行销售,客观上足以使广大经销商和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所生产的轮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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